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及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赞助商编号: 申请时间:2021年5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关于批准天风证券
关于核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科科[2018]885号),田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上市公司”或“公司”)1.79
以人民币/股的价格发行人民币518,000,000股A股,并于2018年10月1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天风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对天风证券的持续督导负责
持续督导期将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
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2020年10月会议
5月15日召开的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天风证券股票代码,公司决定聘请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人
保荐机构顶级配资,并于2020年12月22日与中信证券签署保荐协议。据中信建投证券
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根据相关规定,自2020年12月22日起,兴业证券不再履行持续监管职责。
已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担。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指引》,中信证券
(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配资圈官网,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注册资本 666,596.73万元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层
法定代表人于雷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本次发行概况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天风证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核准批复》(证监科[2018]885号)
518,000,000股(A股),发行价格为1.79元/股。
金额为92722万元。天风证券扣除全部股票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募集资金净额为88,171.61万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特殊普通合伙),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8]2-00032号验资报告。
三、赞助工作概况
天风证券于2018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兴业证券负责
天风证券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 2020 年 12 月 22 日,白天
万得证券聘请中信证券作为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保荐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本次申请发行证券的,应当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票代码,新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
持续督导工作已完成。鉴于此,原保荐人兴业证券未完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信证券承担对股票发行及主板上市的持续监督和指导。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毕先生,中信证券担任天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机构
持续督导期限已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
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监督天风证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监督天风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对天风证券募集资金的合规使用和存放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完善担保关系
交易公平合规;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定期或不定期对天风证券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对现场进行持续监管
检查报告和年度赞助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2020年10月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5月15日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根据相关议案,公司决定聘请中信证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并于2020年
2019年12月22日与中信证券签署保荐协议。根据《保荐办法》相关规定,自
该工作由中信证券承办。中信证券聘任彭远先生、王安先生为公司持续督导及保荐人
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9日办理相关事项
公告。
五、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经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准确地披露外部信息; 重要事项能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
与代表进行沟通,同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保荐机构和
保荐代表人及时就相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并发表专业意见。
六、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和评价
天风证券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职责。
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可以
本所应当及时发表相关专业意见。
七、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核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已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已对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以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公司已遵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规定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发布各类公告,确保重大信息及时、及时披露。
准确、真实、完整顶级配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的结论意见
天风证券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批准及公开披露文件的使用方式使用,不存在违规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 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的情况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实施地点变更等情况,募集资金用途与已披露情况一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基金投资项目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完毕。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没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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