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门槛提高

发布时间:2023-07-06 15:24|栏目: 期货策略 |浏览次数:

本报记者 侯杰宁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通知》。 《通知》主要补充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相关问题,不仅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取得证券期货业务的资质,也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质——相关业务资质。 监督。

一是《通知》为会计师事务所公平竞争提供了政策平台。 不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和发展争取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财政部、证监会依法撤销其资格。 业内人士认为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这一规定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公平竞争,做强做大,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通知》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取得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条件。 主要条件是: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国家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不少于35人最近五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持续执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顶级配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3万元;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年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此外,《通知》明确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财政部、证监会依法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对会计师事务所被检举、被公众质疑、缺乏证券行业经验、注册会计师流动过多、关系不协调等13种可能或可能违法违规的情形实施严格监管公司股东或合伙人之间。 。

最后,《通知》还明确了原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过渡期。 根据过渡期规定,现有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6月8日(星期五)前(即自实施之日起60天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 2008年1月1日前符合本通知相关条件的,可以继续保留证券从业资格; 否则顶级配资,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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